台灣白內障及屈光手術醫學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白內障及屈光手術醫學會,英文全稱為Taiwan Society of Cataract and Refractive Surgeons(TSCRS),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 提升眼科白內障暨屈光手術之醫療水準。
  • 推廣教育訓練與研究。
  • 促進國內外白內障暨屈光手術領域的學術交流。
  • 加強與政府及私人有關機關的聯繫與溝通。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

  • 發展我國白內障暨屈光手術之研究。
  • 推動與國內外有關團體機構及個人之聯繫與交流。
  • 舉辦有關眼科醫師之教育及訓練。
  • 加強與政府或私人有關機構之溝通與協商。
  • 維護會員之權益及醫療業務之安全。
  • 促進會員之和睦和互助,改善醫病關係。
  • 出版有關眼科刊物。
  • 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政府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院校畢業,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眼科專科醫師證書資格者。
二、準 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領有國內外醫師證書,並在國內外從事眼科醫療或研究工作之醫師。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提供本會活動各項贊助之個人或法人。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各界傑出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被邀請為榮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及年會會費(榮譽會員免費)。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等四種會員皆無前項權利,但可參加各項學術研究及其他的活動,其項目須經理事會通過。其義務與除名,與會員相同。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招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之權: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4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立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合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英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準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贊助會員新台幣拾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贊助會員新台幣拾萬元。
  • 事務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內社字第0940066717號函准予備查。